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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购药

  2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印发《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通过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全链条政策改革,大力增强药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秩序,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和高风险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建立市级药品储备,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医联体(医疗集团),探索经批准的中药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医疗集团)内部调拨使用。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医药代表备案后方可进入医院从事新药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和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专利药品、独家药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率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品种的市场零售价格。

  积极引导“互联网 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探索互联网医院和零售药店终端结合,逐步实现电子处方平台共享服务,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实行重点监控,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对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坚持医疗、医保和医药联动

  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同步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药品零差率销售,保留中药饮片(含颗粒剂)加成销售政策。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全面推行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在不增加单病种总费用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总药剂师,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作用。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探索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形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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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记者11月22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备案

  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两项,即特需门诊诊查和特需病房床位,并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按照《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照项目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等要求严格审核、备案。

  对未达到开展特需服务项目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备案手续。

  医疗机构部分服务项目 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年。

  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价格最高

  价格部门可对申报价格提出异议

  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按申报内容和要求分别填报相关表格,并按照管辖权限抄送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

  抄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需向市物价局提供《西安市公立医院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抄送表》或《西安市公立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抄送表》《西安市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备案表》、定价相关依据成本情况、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条件、规模、数量、涉及科室及医务人员配置、诊疗服务质量等)、同级别其他医疗机构价格、外地同类医疗机构价格等相关材料。

  对于各医疗机构抄送的价格如存在与其成本差距过大、价格标准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最高、价格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价格部门可对申报价格提出异议,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违背患者意愿提供医疗服务

  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县物价局、卫计、人社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

  各医疗机构在开展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时,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并按照设置规定、诊疗规范、服务内容等提供相关服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在调整放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及时变更并通过滚动屏、触摸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增强收费透明度。

  各区县物价局、卫计、人社局等部门要不定期对抄送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并每两年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和解决问题。对擅自扩大市场调节价项目范围、不执行抄送价格、违背患者意愿、暗示或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