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将开展2012年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2012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受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定于2012年6-8月,对我市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三)报告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
(四)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
(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
(八)是否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
(九)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等。
二、检查方式
(一)机构自查
上述机构要按照“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自查工作报告。
2、2011-2012年正式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名录。若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说明原因。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及技术负责人任命书,主要仪器设备名录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4、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目录、操作规程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等。
(二)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会同有关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开展,具体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检查仪器设备等。
三、时间安排
6月15日前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按要求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电子版报市卫生监督所,邮箱:bjwsjds@sina.cn 。监督检查时提交自查表及自查工作报告(盖章),具体监督检查时间由市卫生监督所安排,提前2天电话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工作要求
此次监督检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经发现问题要从严查处。被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自查,认真总结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武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