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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医院未查出胎儿心脏异常 婴儿满月夭折
因孕检未查出胎儿心脏异常,刘先生的妻子生下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孩子出生后仅一个多月便不治而亡。为此,夫妇俩将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2009年4月22日,刘先生的妻子因怀孕21周在某妇幼医院做超声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四腔心结构可见、心脏交叉结构未见显示,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刘妻后到被告妇婴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显示:胎儿超声心动图大致正常。同年8月25日,刘妻在区妇幼医院剖宫产一女婴。同日,该女婴因“青紫4小时”至另外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日,女婴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9月,刘先生夫妇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妇婴医院的超声检查有误导致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进而死亡,该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妇婴医院辩称,刘先生的妻子到院就诊时并未告知胎儿心脏超声有阳性体征,也未出示其在妇幼医院的心脏超声报告单。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婴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并非产前检查医院,而且即便是产前诊断,医院对于严重心脏病异常的诊断率也仅为40%。此外,仅凭一次检查也不可能查出心脏畸形,需要多次进行检查复诊才可以看出。  以案释法  医疗过错 原告丧失选择权





  一审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妇婴医院在对刘先生妻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超声心动图检查错误诊断为“胎儿心脏大致正常”,未考虑超声心动图的误诊、漏诊率,未告知复查、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妇婴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刘先生妻子丧失了选择权,但与刘先生之女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二中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妇婴医院的过错使刘先生夫妇丧失了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刘先生夫妇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出生后,经抢救,最终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给刘先生夫妇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及婴儿出生前后的各项费用支出损失。对此,妇婴医院理应给予经济赔偿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与妇婴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不予支持。(责任编辑:谭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