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过度医疗,不能倒卖号源,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7月18日上午,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并把《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称,《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药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等。赵明钢指出,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联系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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