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疗纠纷是否侵权关键在医疗过错认定上。我国实践中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由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负责。而鉴定报告是在医疗过失的抽象认定标准的前提上,针对不同医疗行为的具体注意义务而分别加以认定。笔者梳理了我国目前医疗过错认定当中的普遍做法,总结如下: 违反一般医疗注意义务 诊断行为过失,在医疗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误诊。 治疗行为过失,表现在一般治疗、手术、麻醉、注射、用药等各种治疗行为的过错。如,手术行为过错有术前判断过失、术中过失和术后管理过失;放射医生未依照疾病的状况及其他有关因素对放射线射量、放射部位、放射方法等未作出正确选择;用药行为过失主要有违反用药原则的过失、用药方法错误的过失、忽视药物过敏的过失等。 采血输血行为过失,采血输血过程中医师应针对患者病情谨慎判断是否应采血或输血、认真检查核对血型和血液,严格检验和化验血液等。否则,即可认为存在过失。 违反特殊医疗注意义务 说明过失,是指医生未在诊疗、手术等医疗行为中未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充分告知。《侵权行为法》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诊过失,主要指医务人员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未尽到转诊义务而被认为有过错。 保密过失,《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诊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应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拒诊过失。一般情况下医生依据其诊疗能力、医疗设备、医疗技术水平等,可以拒绝治疗,但对于危急患者的就诊,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若有违反即应承担损害后果。
违反其他医疗注意义务 违反记载和保管病历资料义务的过失。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如病历记录不完整、涂改病历及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等。 医疗机构的组织义务。医疗机构应进行规范化管理,应在科室设置、医疗设备、药物提供、医务人员的技术和道德素质培养等多方面提供规范化医疗服务,履行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如某医院疏忽管理,造成急诊患者从推车上跌落的过失行为,虽未给患者造成损害,但违反了普通医师应尽的管理义务,应认定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江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