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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要市场调节
4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国家发改委《通知》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但是,《通知》提出,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同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目前,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覆盖。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志刚介绍,截至2011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而能否进入医保,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吸引患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医院享有自主定价的优惠,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其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但是,这些医院想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范围的基本药物和服务项目,必须依照物价部门统一的定价执行。另外,非营利性医院则是执行物价部门统一的定价。这导致营利性医院的自主定价权名不副实。  2008年就有媒体披露,一些本应定位为营利性的医院为取得非营利性医院的资格,放弃了自由定价权和分红权,这在当时被业内称为“反向改制”。医院这样做不仅可以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而且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院免税的政策。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告诉健康界,民营医院纳入医保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这确实存在政策的衔接问题。“我们对民营医院的定价有一套制度,而医保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也有一套制度,这两个确实存在制度衔接问题。”  【资料】  问: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领域供求矛盾特别是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受各种因素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俗称“民营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展缓慢,规模偏小,服务数量在整个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比重较低(10%左右)。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就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多元化办医。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40号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具体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已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次是进一步放开了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这项措施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有助于缓解当前群众看病难的矛盾。二是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趋势,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助于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细分市场,提供更多个性化和特色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三是在社会资本更多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后,政府可以腾出更多资源投入基本医疗服务,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四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加速发展,有利于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如何确定?  答: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非公立医疗机构将根据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更多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医疗服务,其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可以按病种打包收费,也可以按服务人次等确定收费方式。此外,为便于群众辨识和监督,各地将集中公布仍由政府定价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都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问: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看病可以报销吗?  答:医疗保险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都会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不得区别对待,保证群众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问:放开价格是否会出现集中涨价情况?  答: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后,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医疗保险也将发挥费用控制作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本平稳,不增加患者负担。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个性化、特色化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将根据市场供求、支付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问:如何有效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答:放开价格水平的同时,要加强价格行为的监管,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也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防止滥用定价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一是各地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约束价格行为。二是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保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政府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监管,严控不合理处方及诊疗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