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互认”不可盲从 主持人:武亚莉 讨论嘉宾: 煤炭总医院病理科主任 杨连君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 晔 河南某医院医生 王 琦 案例回放: 患者张某因左乳有肿块到武汉甲医院就诊。甲医院经作病理切片检查诊断其为“管状腺癌”。得知病情严重,张某选择手术治疗。但由于甲医院病员众多、床位紧张,她只好到乙医院进行手术。 乙医院的医生根据甲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为其进行左侧乳房切除术。术后,乙医院让张某家属到甲医院借病理切片。但此时,甲医院却告知其检验报告书写有错误,张某患的并非“管状腺癌”,而是“管状腺瘤”。这一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张某于是将两家医院同时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甲医院未尽到诊断义务,乙医院未尽到审核义务,两家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85%和15%。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杨连君:检查结果互认不包括病理报告 当前,为减轻患者重复检查的负担,很多医院(尤其是大医院)间实行化验结果互认。需要指出的是,互认的检查内容是化验结果,病理报告不在其中。这是因为,仪器检查不涉及人为主观因素,比较客观,只要仪器平时质量控制做得好,一般不会出现误差。 一般情况下,病理组织切片做好后,病理医生通过观察显微镜,了解患者临床症状后,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判断结论的,属于非医技化验结论。从管理上说,病理诊断超越医技,不是供临床参考的,而是临床诊断结果。患者在首次就诊医院作出诊断,第二家医院医生应再次根据查体、检验等进行确诊。 确认过程很简单,第二家医院只需从首家医院把患者的病理切片借来确认,患者无需再接受切除病理组织术。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患者去次级的二级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而该医院没有病理科。这种情况,该医院只能按照大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行诊。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医院病理科都有义务对患者的病理切片免费保存。从法律责任上说,科室必须提供病理切片储存专用的器材、柜子与空间,保存15年以上。15年之间,患者可以从这里借切片到任何一家医院去就诊,这是医院的法定义务。 此外,病理科及临床医生要严格质量控制程序,尽量排除人为化干扰。如,所有手术标本必须做病理,为举证倒置提供证据;临床医生送标本至病理科须签订交接登记手续等。 王琦:转诊医院对初诊医院检查结果不可盲从盲信 乳房是女性的重要特征,失去它,女性将失去尊严与自信,生活也会失去光彩,对本案中的女患者来说,可谓一字之差,两重人生。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医生职业态度的失责。如果说,由于有些患者的病症特征弱化,无法看出病因尚情有可原,但误写就无法容忍了,这是医生责任心低下直接导致的疏忽后果。 其二,转诊医院对初诊医院的盲目信从。过去各医院之间不联网,化验检查自成体系,转院患者不能带检查结果转,导致患者在不同医院做重复检查。这既加重了看病负担,也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为此,医药界一直在大力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然而,此事却暴露出问题的另一面,转诊医院对初诊医院的盲从盲信,缺乏主动性和判断力,导致了悲剧的最终发生。 医学的广博性和发展性,让我们不能苛求医生不出现误诊,但误言、误写、误给报告等低级错误是可避免的。因此,医生面对诊疗工作应慎之又慎,案例也提醒医生,面对转诊患者应严格审核检查结果。同时,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转诊检查审核体制,统一各医院检查体系,以防堵塞转诊检查结果互认的漏洞。 刘晔:医院间可事先签署协议 本案例中,双方医院均难辞其咎。首先,病理报告结果出错的医院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该院存在诊断错误,最终导致患者切除“肿瘤”。其次,乙医院的接诊医生应对患者的病理报告进行核实,才能进行下一步诊疗措施,因其缺少基本的注意义务,促使悲剧的发生。
此类案例存在的最大争议是,医院之间检查结果是否可互认,如果互认,第二家医院便不存在责任问题。但对此,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尽管北京规定各三级医院可互认检查结果,也有范围限定:只能是CT、影像等客观性的机器检验报告。而对于病理性报告结果,是不允许的。手术开刀的医生理应术前进行复核诊断结果。但只有一点除外:两医院间进行会诊后,第二家医院便可直接将其诊断结果做为最终结果。 对于医院间结果互认,笔者建议,各个医院间应事先签署协商(主要针对B超、核磁共振、CT等检查),以确定各自的权责义。协议条文要明确规定结果互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哪方承担责任。如,双方签订如由于第二家医院根据首家医院提供的检查结果进行诊疗,最终确认是检查的错误,则由首家承担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病理诊断是临床诊断的最终依据,且人为主观因素强,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施行诊断结果不互认。第二家医院须对他院病理报告进行再次复核,以免产生医疗过失而陷入法律纠纷中。